(四)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表;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预算支出表;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作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评介;
(二)对预算草案重要的修改意见及其说明;
(三)对改进预算工作的意见;
(四)是否批准市级预算的建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会通过的审查报告,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报告、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一并公布。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印发有关部门。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接到预算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落实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的收支计划,并将落实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报省财政部门和批复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部门可以先按照上年度十二月份经常性的预算支出数额预拨付各项开支。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