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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资料,每一季度终了后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财政部门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预算执行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超收收入情况。市人民政府需要动用超收收入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在预算执行年度终了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可以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或者人大代表、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责成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也可以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由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市人民政府、市审计部门应当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如实报告、通报审计结果。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市级预算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七月至九月之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提交预算调整方案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六章 决算的审批

  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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