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凡新组建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都应按清产核资运作规范要求,先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对拟授权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再由市国资管理部门根据核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界定授权国有资产的范围和核定授权数额,使出资者更好地考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使新的经营者更好地做好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促进国有资产流动。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交易,要按有关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六、严格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组建程序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组建要严格按照《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办〔200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本系统国有企业的重组思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方案由各系统提出,征求主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国企办审核,再上报市政府批准。市国企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组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我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组建的具体程序详见附件。
七、进一步建立、完善运作规范和制度办法
为加快我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组建步伐,规范授权经营机构的行政行为,市国企办和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一些必要的运作规范和制度办法,主要包括:
(一)独立董事的实施办法(由市国企办负责);
(二)外派监事的实施办法(由市国企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