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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同合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按政策规定办理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折合成主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除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外,常年产量不得随意调整。
  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现行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考虑到我省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以及现有农业税税率的执行情况,我省农业税税率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农业税税率从轻确定。
  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其农业税税率按现有农业税税额与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算确定。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税收水平征收。
  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常年产量、税率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到乡镇,并落实到农户及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自然灾害减免政策按《湖北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减少征收环节。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
  2、调整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对农业特产税税率作适当调整。
  3、简化征收办法。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生产税。严禁两税重复征收。
  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征收环节、税率以及减免政策按《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中开支部分级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改革后交纳农业税的,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交纳农业特产税的,采取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不含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在计税土地种植(养殖)应税农业特产品,已征收农业税附加的,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各县(市、区)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保持长期稳定。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采取征收代金制,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可以由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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