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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批,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经批准后的筹资额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登记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监督。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
  (八)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原用于村内统一组织的抗旱排涝、防虫治病、恢复水毁工程等项开支的共同生产费,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用于农村抗旱排涝的计量水费和电费等,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受益农户据实承担。用于村组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纳入一事一议范围内统一考虑。
  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审核和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并具体核实到户。清理农业税尾欠、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对“村提留乡统筹尾欠”,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批、分期清欠。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款外,其他所有尾欠不属清欠范围。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由乡镇财政部门核实,“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由乡镇农经部门清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统一由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先税后费”的原则组织收取。对于那些按照政策规定,符合税费减免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减免。对清收的税费欠款,要按原来的渠道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政一把手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统一认识,齐心协力,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严密监控,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全面清理整顿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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