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地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今后,各地、各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集体决定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清理后需要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各地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规范整顿。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性收费。不能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原则,根据服务质量与数量由双方协商付费,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平摊收费。对经批准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都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并向农民张榜公布,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或变相达标升级活动。在农村开展保险、发行报刊书籍,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用行政手段和行业权力强制入保、强行征订。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实行计量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新的情况,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约束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
(二)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
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机构改革与农村税费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行政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乡镇开支。试点地区的实践证明,财政供养人员不减少,农民减负目标难以实现。各级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对现有乡镇机构和财政负担人员的清理工作,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切实解决收费养人问题。同时不得人为地要求上下业务对口。各市、县不得突破省定编制数额。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乡镇具体情况,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各乡镇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之外再聘用临时人员。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适当集中办学,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小学的师生比例要严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行公开考核竞争择优上岗,对富余人员予以辞退和待岗分流,确保有限的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质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