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每年下达的利用外资目标及要求,对本年度完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和监督,并于第二年1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省政府责成省外资办牵头,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参加,对各地区、各部门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每年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政府。
(一)奖励办法
1.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当年利用外资(指直接利用外资)目标责任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省直企业(集团),以及在利用外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直有关部门,省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状,优先推荐参与各种评优活动,并分五档十三级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省外资办、省财政厅联合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办理兑付手续。
第一档:考核指标为合同利用外资800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当年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省政府奖励地、州、市政府(行署)15万元人民币;两项指标同时完成90%以上不到100%的,奖励10万元;两项指标同时完成80%以上不到90%的,奖励6万元。
第二档:考核指标为合同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当年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省政府奖励地、州、市政府(行署)10万元人民币;两项指标同时完成90%以上不到100%的,奖励8万元;两项指标同时完成80%以上不到90%的,奖励4万元。
第三档:考核指标为合同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当年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省政府奖励地、州、市政府(行署)8万元人民币;两项指标同时完成90%以上不到100%的,奖励6万元;两项指标同时完成80%以上不到90%的,奖励3万元。
第四档:考核指标为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当年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省政府奖励地、州、市政府(行署)6万元人民币;两项指标同时完成80%以上的,奖励3万元。
第五档:除上述四档外,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当年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省政府奖励地、州、市政府(行署)4万元人民币;两项指标同时完成80%以上的,奖励3万元。
2.承担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省直综合部门、产业牵头部门和集团公司,全额完成年度项目推进任务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完成80%以上的,奖励8万元。
3.涉及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省直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经民主评议,属于优秀的,省政府奖励该部门8万元。
4.对在招商引资、吸引重点外商、达成投资意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直其他部门,经考评,省政府奖励该部门5万元。
(二)处罚办法
1.对招商引资工作不积极、成效不明显,不能完成当年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以及民主评议结果不合格的省直有关部门,省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