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
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政发〔2001〕78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精神,继续实行支付文化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增加对重要新闻媒体和公益文化事业的投入,深化宣传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进一步实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征收范围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费单位。
(二)征收比例
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征收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各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人行《关于印发〈
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税政〔1997〕39号)执行。
(四)管理使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收入数列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预算,相应安排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用于全省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文〔1998〕416号)执行。
二、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