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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三)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四)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五)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六)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七)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版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三、全省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四、继续实施下列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上缴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交中央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
  (三)从省级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支持电影精品摄制。由省广播电视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属财政性资金,省广播电视局每年二月底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提取及当年安排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四)特别重点的重大题材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从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五、继续增加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各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相应列有关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各级宣传事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比照宣传文化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建立专项资金,并入云南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各项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三)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确保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并安排必要的业务活动经费;各地县对图书馆购书经费要予以保证,并逐年有所增加。
  (四)在“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民族机动金”、“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扶持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文化事业收入。
  (五)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应在当地城市维护费中拨出3%--5%的经费,用于当地的文物维修;利用文化开展旅游活动的地方,应从旅游收入中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文物维修和景点建设。
  六、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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