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健全各项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拨款建立的“省级宣传事业宏观调控专项资金”和征收的“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按原办法进行管理;由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上缴所得税列支建立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进一步完善。
(二)省财政将继续安排“精品创作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文艺精品创作和获大奖文艺作品奖励,并不断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上述专项资金均属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舞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八、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扶持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税收条例规定,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辆、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兴办的文化产业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省外在滇投资兴办文化产业企业,其独资企业和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可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