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政府立法工作步伐,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政府立法工作,是指有立法工作任务的政府,在我区也就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依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
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政府规章,或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活动。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拟每年起草10-15个地方性法规草案,作为政府议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15-20个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相配套,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银川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实际,拟定立法计划,制定政府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到2010年,全区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政府立法工作,要紧密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充分运用《
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立法权,突出民族和地方特色,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特别是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制定和完善适应我区需要的引进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发展科技教育事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实行例会制,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及时讨论研究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
立法法》的规定和自治区人大批准的行政罚款限额规定;要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决策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严格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依法办事,在执法活动中,做到主体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探索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执法体制改革,克服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要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核心的各项行政执法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收费标准、办事期限、办事结果以及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与部门经济利益脱钩,坚持罚缴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指标。
各级政府要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在行政机关内部,要加强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各级复议机关要切实履行《
行政复议法》赋予的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各级政府都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把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单项列支,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