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
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76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机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在自治区审计厅的领导下,根据自治区审计厅厅长的授权,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加强廉政建设,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工作效能。
第三条 派出审计处在自治区审计厅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厅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派出审计处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有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促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制化、规范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政府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派出审计处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