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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7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 2001年3月31日)

  我区企业上市工作从1993年开始起步,现有上市公司18家,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及配股共募集资金50.2亿元,为企业筹集资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先进省区相比,我区上市公司在数量、规模、质量及持续融资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上市工作,加快我区企业上市工作步伐,带动和促进我区经济更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
  (一)企业上市是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资金不足是制约我区经济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一大瓶颈。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为企业打通了从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我区“十五”在工业化发展中确定了工业经济年均增长11%,五年内对工业技改和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投资达1000亿元。巨大的资金需求,除向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和争取国家的支持外,企业上市直接融资是解决资金需求的最佳途径。因此,抓好企业上市工作对加快我区的经济发展,增强我区的经济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上市是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方向,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入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首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因此,企业上市本身就是自我改造、自我规范、自我发展的过程,使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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