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中包含的见习津贴的数额问题。这部分人员可在国办发〔2001〕14号文件提高后的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标准的数额中,每人每月确定90元为见习津贴。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问题。这个问题在国办发〔2001〕14号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我区统一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经费问题。这次调资所需经费,按资金来源的不同渠道解决。中央财政已经明确,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所需经费全额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余调资增支中央财政将比照1999年调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财政困难地区继续实行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系数也将维持上次的水平。自治区财政将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对地、市、县(市)实行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自治区财政将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给各地、市、县(市)后,各地、市、县(市)调资还有差额的,差额部分由各地、市、县(市)自行解决。有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地、市、县(市),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统一口径对拖欠的项目、标准、时间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具体的拖欠工资数额,自治区新增的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款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出台的调资政策可推迟执行。对于在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的地、市、县(市),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发放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离退休费的发放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确保不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
六、关于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问题。这次调资工作在具体实施步骤和工资兑现上,要先解决离退休老同志再解决在职工作人员。2001年7月底前要基本完成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在职工作人员调资的审核审批工作。
七、关于审批手续问题。这次调资的审批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造册上报审批。自治区人事厅和财政厅负责将我区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地方的有关情况报送人事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待中央财政将补助给我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资金拨付到我区后再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核定的人数和增资标准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地、市、县(市)。
八、在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