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
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的通知
(粤府〔2001〕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于4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3号公布了《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并就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规定》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广泛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
《规定》精神,统一认识,端正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坚决制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切实把禁止地区封锁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
《规定》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为在我省创造一个完善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迅速行动,全面清查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规定》要求,立即行动起来,自省政府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的规定、政策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对不符合
国务院《规定》的文件和个别条款,主动予以更改或撤销。对规定、政策中是否含有实行地区封锁或含有地区封锁内容认定不准的,属于部门制定的,要及时汇总报同级政府;属于各级政府制定的,要及时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各级政府收到报告后,应组织审查,严格按照
《规定》的第
六条至第
七条的规定处理,凡认定属于不符合
国务院《规定》的予以改变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