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设置地区封锁的规定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如以省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规定为依据的,由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整顿办)汇总并提出意见后,由省整顿办报省政府按法定程序予以改变或撤销;如以国务院所属部门不适当的规定为依据的,由引用依据的省直部门或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报省整顿办汇总并提出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于6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整顿办,并抄送省法制办。全省整改情况由省整顿办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三、精心组织,统一领导,坚决查处地区封锁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
《规定》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的地区封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严肃查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查处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级政府务必结合当地实际,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走过场,确保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于6月30日前将本地有关地区封锁行为调查情况书面报省整顿办。
四、加强对
《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在认真自查自纠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所属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执行
《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级政府或者所属部门违反
《规定》,实行地区封锁,或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以及阻挠、干预查处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应予以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省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纪处理。
对以任何形式设置地方封锁的行为,各级经贸、工商、公安、交通、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必须按照
《规定》和各自的职能予以查处,并做好受理举报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干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