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47号 2001年3月22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以政府办公厅宁夏办发〔2001〕23号文件印发。为了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的立法工作,贯彻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1〕11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安排,结合当前我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的立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要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特别是要清理、减少行政审批。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认真研究行政审批的必要性,对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或者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管理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需要设定行政审批的,也要明确条件,精简办事层次,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前,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大力压缩、减少行政审批尤其是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能精简的要精简,能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需要保留的也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强化服务。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要正确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其必要权力的同时,也要对其行使权力规定明确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以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规定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也要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实现其权利规定相应的措施和途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