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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2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5月24日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1年5月17日)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省政府决定于5月至10月末,在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落实责任;依法整顿,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扭转事故多发局面,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
  国家重点煤矿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围绕瓦斯治理,建立、完善“一通三防”和专项安全措施;小煤矿整顿除把“一通三防”作为整顿工作的重点之外,对非法生产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对已关闭而又“死灰复燃”、应关未关和擅自新开的矿井,一经发现,要立即依法取缔。
  (二)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或未换证的矿井限期停产整顿;对整顿到期后仍不合格的矿井,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关闭。
  (三)对矿井与矿井之间互相贯通漏风透水或与国有矿井贯通的小井,必须立即关闭。
  (四)有火区的矿井,必须有专门治理火区的设计和措施;有健全的制度、完善的系统和专门的队伍。否则,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上述条件的矿井,要吊销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
  (五)凡是具有以下安全隐患之一的矿井,都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通风系统及配套设施不完善致使矿井通风能力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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