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瓦斯突出矿井(煤层)未进行瓦斯抽放的;
3、高瓦斯矿井没有瓦斯监测系统或不完善的;
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且又没有专门措施降到1%以下的;
5、局扇采煤的;
6、因矿井供电和设备失爆等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7、降低维简费和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标准,安全投入严重不足,设备老化、抗灾能力严重下降的。
(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1〕10号文件的要求,对未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属地化管理的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对移交后没有安全管理隶属关系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
(七)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非法秤的矿井,依法进行查处。
整顿的重点地区和单位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所属各类煤矿;正在进行煤矿安全属地化管理移交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及所属多种经营系统的小井。
三、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中旬至5月末)。结合学习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煤矿安全整顿的意义、目的、重点对象、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为本次整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分析排查、确定整顿重点对象阶段(5月中旬至6月30日)。各地市、矿务局(公司)和有自办小煤矿的中、省直单位,要对所有煤矿普遍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进行认真严格的自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排队,在5月30日之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整顿的目标和重点,并做到边自查边整改。在对全省第一批已经查出556处矿井存在的754项重大隐患,落实关闭矿井133处、停产整顿337处和限期整改86处措施的同时,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整顿内容,继续通过调查分析,摸清底数,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本地市、矿务局(公司)第二批整顿的重点对象和关闭对象。
(三)专项整顿治理阶段(7月1日至9月20日)。主要针对整顿重点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整顿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整顿处理决定:该依法关闭的要下达关闭通知单;该停产整顿的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该限期整改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对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依法确定关闭矿井没有关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下旬至10末),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顿督查组,到各产煤地区特别是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四大矿区进行检查验收,凡达不到检查验收标准的,继续停产整顿。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迎接国务院专项整顿督察组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