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各地市、矿务局(公司)和有自办小煤矿的中、省直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顿任务。
(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整顿工作的领导。进行安全生产的专项整顿,是当前产煤地区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抓紧、抓实、抓好。为此,各地市、矿务局(公司)和有自办小煤矿的中、省直部门要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搞好宣传教育,大造声势,为专项整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按照中宣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画栏等多种形式,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煤矿重大隐患要曝光,对重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要公开报道。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氛围,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依法办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以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依法保证专项整顿取得预期的效果。对干扰、阻挠整顿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对在整顿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对在整顿中不负责任,整改不认真或边整改边犯,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审批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在整顿中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按党纪政纪认真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监察,实行综合治理。对专项整顿中发现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明确专人,督促落实。该关闭的必须关闭,该停产整顿的必须停产整顿。当地有关部门要将关闭和停产整顿矿井及时通知电力、供水、运输和火工品供应等单位,立即停止各类必需物品的供应。对所有应关闭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及时吊销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对整改不力的要严格处罚。各有关部门对本次整顿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在专项整顿中,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抓好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人的安全素质。要在专项整顿中加强安全管理,重点产煤地、市、区(县)都在6月底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适应煤矿安全管理属地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