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及干部管理
(一)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属技术机构分别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所需行政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中央核定的省以下各级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所需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其工勤人员数按规定比例配备。
(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审批权限上收到省一级。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的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核定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经核准下达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和改变使用范围。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组建和实施“三定”方案过程中,要严把人员素质关,确保合理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文化结构。所需人员在编制限额内从原医药管理部门和药政、药检部门人员中择优选调。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人员以药政、药检部门人员为主。
(四)凡违反《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冻结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停止调入(录用)人员的紧急通知》(湘办发电〔1998〕2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切实加强人员编制与财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办发电〔2000〕93号)规定调入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并按照“谁调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清退。
(五)干部人事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0〕35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产及经费管理
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装备经费、基础设施经费等专项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一拨付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省财政根据核定的各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的编内实际上收人数(含符合条件应该上收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各地2000年度预算拨款数,考虑公费医疗支出及2001年新增工资因素,确定财政基数,统一上划。垂直管理前,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所需经费,仍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