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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国家级软件园和重点软件企业建设用地,包括相配套的生活、公共设施用地,免缴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契税等省和市级各项税费;耕地开垦费按有关规定,以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明确目标和技术特色的软件企业,凡是在原土地范围内或新征土地建设的,各项工程报建费(包括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等)总和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文信息处理软件及应用系统、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平台及系统、网络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以及嵌入式软件与系统,大力推进软件服务业的发展。改进软件开发方法,推进以构件为基础的软件工业化生产。
  第十五条 规范软件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由省计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湖南省近期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指导目录》。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和重点企业组建软件科学与技术研究中心,对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组织联合攻关。省重点支持的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七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八条 鼓励软件企业与国外软件企业广泛开展合资合作。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扶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在国外设立商务服务中心,为我省软件企业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以及为软件产品出口提供便利,使之成为我省重要的对外窗口。
  第十九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C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对提出认证费用申请的软件企业,由省外经贸厅商省财政厅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支持解决部分认证费用。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劳动力价格,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全额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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