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科技人员在本单位创造出的软件成果,软件企业可以以股权形式奖励有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大力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有关学科(专业)的建设,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
(一)高等院校要大力加强计算机学科和电子信息学科建设,培养适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人才。鼓励高等院校与企业、社会合作办学,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努力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倡在校学生参加科技开发活动,对成绩优秀者可视情况计算学业成绩。支持有基础和优势的软件学科尽快建立硕士点、博士点或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
(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计算机软件领域工程硕士,对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建立的人才培养基地,省经贸委、省教育厅要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软件企业、科研院所举办软件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鼓励专科学校、高等职院、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他机构开办软件专业、培养各级各类应用型人才。
(三)依托现有国家级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及其他一些优势、特色十分明显的学科专业,采取军地共建或部省共建方式,建立若干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软件教学、科研基地。
第二十三条 积极组织高层次软件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湘讲学和工作。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外国专家局给予一定的资助。在选派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出国培训进修时应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纳入重点选派范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优先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出国期间保留国内原有待遇不变。
第二十四条 积极吸引国内外软件公司和软件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软件企业或从事软件产品科研、开发。每年省教育厅、省人事厅从相关资金中安排专项费用,用于资助来我省创办软件企业的科技人员,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对于进入博土后工作站的博土后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有关部门应在创业环境和人才流动政策以及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简化软件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软件企业人员因公务、商务出国(境),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加快办理、提高效率。对一年内多次出国(境)人员,可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国(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