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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转制工作的安排
  本市所有家委会全部转制为社区居委会或通过其他转制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要与调整社区规模、建立社区居委会工作同时进行。转制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一)家委会转制的形式。
  根据家委会主办单位的意见和居民群众的意愿,按照社区划分的原则,可以采取三种转制形式:
  1.具有一定规模,主办单位有保留原有建制要求的家委会,可以独立转为社区居委会。
  2.规模较小,相对独立,主办单位愿意继续管理的家委会,可以社区小组的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
  3.主办单位不愿意保留的家委会,可撤销原建制,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
  家委会的转制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转制形式,经双方充分协商,并就有关条件和责任签定协议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家委会转制后的管理体制。
  1.家委会独立转为社区居委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同时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各项制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协助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2.以社区小组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原家委会,要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小组的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产生,负责本小组的工作。
  3.家委会独立转制或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以后,在过渡期内,主办单位仍继续负责社区的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人员安排及经费保障。
  1.家委会转制后,由区政府负责办公经费,在过渡期内,社区居委会的其他经费仍由主办单位负责。
  2.家委会转制后,在过渡期内,社区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科技创安等项经费的投资主体不变,仍由主办单位负责。
  3.在转制过程中,原家委会中的专职、兼职人员,没有被选人社区居委会的,由原主办单位负责安置。
  (四)有关财产的处置。
  1.所有转制或撤销家委会的办公用房、服务设施等所有权归属不变,由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主办单位不得收回或挪作它用。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单位,也应依法将原家委会办公用房、服务设施等交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
  2.家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以后,由原主办单位按照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办公用房、服务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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