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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失效]

  (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
  (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承办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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