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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的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献血规划和计划,并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职工按计划献血;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村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计划组织献血。
  公民也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血站献血。有工作单位的计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无工作单位的计入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动员、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每五年献血一次。普通大专院校应当动员、组织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九、第八条修改为:
  “血站在公民献血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免费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十、第九条修改为:
  “公民献血每一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两次献血计算。
  血站对同一献血者采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十一、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血站建设和开展无偿献血的费用由同级政府核拨。”
  十三、第十一条改作第十二条,修改为:
   “设立血站必须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发
给采供血许可证。”
  十四、第十二条改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改作第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
  “严禁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严禁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或顶替本人献血。”
  十五、第十四条改作第十五条,修改为:
  “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书和身份证明享有下列优惠:
  (一)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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