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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5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面积的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为准。”
  二、删去原条例第十五条。
  三、将原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拆迁封户前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
  四、将原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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