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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营业性舞厅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二)随身携带《健康证》,并佩戴明显标志;
  (三)服装整洁,仪表端庄,文明服务,不准酒后上岗。
  第十二条 舞厅应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张贴上墙,公布于众。
  第十三条 舞厅每日开业前须进行安全检查。舞厅不准超员营业,检票口不准收取现金。
  第十四条 禁止精神病患者或中小学生、儿童进入专业性舞厅。
  第十五条 舞厅必须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按规定设立健全的固定资产帐目和收支明细帐目。
  晨练、点歌、交谊舞学习班、表演赛、大奖赛和租场等全部收入,必须列入舞厅收入项目。
  第十六条 舞厅应严格执行票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乐队人员的酬金标准。
  第十七条 凡变更主办单位、舞厅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含租赁、联营),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舞厅分立、合并、迁移、休业、废业等,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变更法定代表人、撤换舞厅负责人的,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舞厅因故停业三天以上,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备案,其中停业七天以上的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
  第十九条 舞厅、乐队伴奏(唱)人员须按下列规定缴纳管理费:
  (一)专业性舞厅、歌舞厅、卡拉OK歌厅、夜总会按营业额的4%缴纳管理费;
  (二)音乐咖啡厅、音乐酒吧、曲艺茶社及内设音乐服务项目的饭店、酒店、餐厅,按营业额的1%缴纳管理费;
  (三)乐队伴奏(唱)人员按个人实际所得报酬的7%缴纳管理费(含考核培训费);
  (四)每月七日前,由舞厅向所在市、县(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一次性交清前一个月的管理费,乐队管理费由舞厅代收代交,逾期不缴纳的,每天加收应缴金额0.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市、县(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必须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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