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营业性舞厅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一条 参加舞厅娱乐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爱护场内设施,保持场内清洁,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赤背或只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舞厅,不准穿大衣(风雨衣)戴帽子跳舞;
  (二)不得穿戴佩有国家统一标志的服装跳舞;
  (三)不得强行他人伴舞,不得强行点歌;
  (四)禁止有低级庸俗的舞姿行为;
  (五)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剧毒物品进入舞厅;
  (六)禁止喧哗、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专业性舞厅场内禁止吸烟;
  (七)不准在窗台、座席上堆放衣帽、食品、饮料及其它物品;
  (八)演唱时不得怪腔怪调、篡改歌词或做色情、庸俗的表演。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人员,舞厅工作人员应予以批评劝告,不听劝告或严重影响舞厅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场或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乐队与伴奏(唱)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舞厅伴奏(唱)的人员,必须经市、县(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伴奏(唱)证》,经卫生防疫部门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工作。无证或证件不全不准在舞厅参加伴奏(唱)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参加舞厅活动的乐队必须统一填报《伴奏(唱)人员登记表》,报经市、县(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与舞厅签订正式合同;
  中止执行合同的,必须经双方同意,并报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舞厅乐队必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人员:
  (一)乐队队长(兼职);
  (二)专业性舞厅伴奏人员五人以上,音乐茶座、音乐餐厅、音乐酒吧等四人以上;
  (三)音乐茶座、音乐餐厅、音乐酒吧伴唱须二人以上。
  第二十六条 乐队伴奏(唱)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乐器配备要合理,音乐茶座、卡拉OK歌厅要备有足够满足娱乐者需要的OK带;
  (二)专业性舞厅每首曲目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