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地来昆从事购销、
加工、修理、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
(1984年3月20日 昆政复〔1984〕12号)
近来,外地来昆明从事购销、加工、修理、服务活动的人员逐步增多,这对搞活城乡经济、发展技术交流具有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保证经济、技术交流的健康发展,做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根据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及国务院发布的《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省政府颁发的《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执行。
一、凡外地来昆进行购销、加工、修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发《许可证》。其中,在盘龙、五华两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局办理,在市属各郊县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当地县区工商局办理。
二、外地来昆采购商品的,必须持有当地县以上工商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采购证明,经我市市、县区工商局核发《许可证》。外地长期派驻我市进行采购活动的单位,应按规定到工商局办理登记,并由工商局出具证明,在我市银行开立临时帐户。
三、外地工商企业来昆进行有组织的商品销售活动(包括推销、展销、联销、物资交流等),属于我市工商企业联系主办的,由联系主办单位事前向市或县区工商局申报备案;属于直接来昆进行商品销售的,可按规定自行向我市市、县区工商局申请核发《临时登记证》。
四、外地来昆进行零星商品销售及加工、修理、服务活动的,须持有当地基层行政单位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外出的证明(包括按规定带学徒的证明),到我市市、县区工商局登记核发《临时许可证》。农民销售农副产品者,可直接到我市城乡农副产品市场工商管理所登记后,进行销售活动。
五、从事特种服务行业的(修理钟表、刻图章等),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同意外出服务的证明,经我市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行医卖药的,须持有当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经我市卫生部门审查同意;销售地方风味食品的,须持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经我市卫生防疫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核发《临时许可证》。
六、国家保护农副产品贩运者的合法权益。除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征税和收取市场管理费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贩运者乱收费、乱摊派。严禁利用职权向贩运者敲诈勒索。市属公安、城建、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支持农副产品贩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