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减少妇女贫困人口。
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努力拓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创建多种多样的就业形式,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逐步提高妇女的就业比例。
3.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联组织广泛开展就业服务,为下岗女工及女性失业人员提供就业辅导服务,根据女性就业需求和心理特点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择业教育,提高妇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综合能力。
4.企业在管理和分配制度上,要实行男女同类别、同效率的同工同酬。所有企业(含乡镇和私营企业)在录用女工时,要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及企业的集体合同。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列入其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禁止在孕期、分娩期、哺乳期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5.加大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力度,对违反劳动法规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6.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7.加强对农村妇女劳动技能的培训,到2010年,使全省有劳动能力的妇女普遍受到劳动技能、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其中80%以上的劳动妇女能熟练掌握和应用先进农业实用技术。为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有组织的进行劳务输出,引导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
8.各级妇联要动员农村广大妇女实施“三八绿色工程”、创建“绿色家园”等生态环境治理活动,并与治穷、治荒、治愚结合起来,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
9.重点扶助贫困地区妇女发展。大力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收入,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巩固扶贫成果,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继续开展“小额信贷”和“包、帮、带”等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形式,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妇女脱贫。
10.关于帮助残疾妇女。劳动保障、民政、妇联、工会、残联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残疾妇女的技能培训,开辟适合残疾妇女的就业领域,到2010年城镇残疾妇女就业率达到85%以上。
二、妇女参与决策
主要目标
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管理的人数有较大增长,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显著增强,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
1.在提名各级人大代表及协商产生政协委员会时,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不低于25%。
2.到2005年,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女干部;各地市所属的县级党政班子中要配备2名以上女正职干部。
3.县以上直属部门应有一半的领导班子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4.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必须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且每县至少应有2-3名乡镇(街道)女正职领导。
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都应有女干部。
6.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所占比例应与该企业女职工自然比例相当。
8.市(地)、县党政后备干部中女性比例分别不少于15%、20%。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也要达到一定数量。
9.逐步提高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法律等领域进入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0.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应逐步提高。
策略措施
1.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机制,促进妇女进入决策和管理机构,重视选拔任用女干部。
2.录用公务员和选拔聘用干部时应认真实行男女平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3.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女性应聘的标准或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4.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重视对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5.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和锻炼,省级党校应有计划对全省女县(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轮训,县级党校应对所在地科级以上女干部进行轮训,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的能力和领导水平。各个行业和部门对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切实保证女性与男子有同等的培训教育机会,不断提高妇女的政治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