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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已到、逾期的借款,要采取措施积极清收,避免财政周转金的流失。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清收。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各级财政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回收工作,继续加强周转金会计核算工作。同时,有专设机构的地方还要按照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专职管理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4、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账、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5、各级财政要与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为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的压力,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财政按期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商请银行酌情给予贷款;对银行无法扶持、财政周转金又难以回收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保留债权,逐步回收周转金借款。对过去财政周转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采取政策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与步骤
1、全面核对账务,确保资金完整。核对内容包括: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科、股)与预算处(科、股)核对财政周转金总分类账和明细账;与借款单位核对借款余额和应缴占用费;与受托单位核对财政委托存、贷款余额、各贷款单位应缴本金和利息;与开户银行核对各类存款余额。
2、规范借款合同,完善担保制度。各级财政和受托单位,要逐项核实原借款合同,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凡逾期财政周转金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时限的,必须先行规范有关手续。凡担保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代偿还能力的,要重新调整担保人,有关手续要加以完善。
3、清理回收到、逾期借款。要积极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清理回收到期及逾期借款。对确有还款能力,久拖不还,且催收无效的借款单位,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回收,诉讼费用从收回的利息中支付。要建立财政周转金回收目标责任制,不能因停止发放新的借款而影响到、逾期资金的回收。
4、对已经认定属呆、死账的借款,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字〔1998〕44号)精神,按照“周转金所有权归谁,谁审批呆账,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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