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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用两年时间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自查清理阶段(1999年1-6月)
  在这一阶段,各有关部门要对有偿使用资金的来源、规模、投向、回收、银行开户、收取的利息及占用费(或手续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清理,摸清家底,掌握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为下一阶段的整顿奠定基础。具体内容包括: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核对账目并冻结账户;重新核定债权债务关系,并将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的有偿使用资金自查情况(含文字材料和统计表),于1999年6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2、重点检查阶段(1999年7-11月)
  在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和地市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组织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对各部门的有偿使用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各部门必须协同配合。重点检查的情况应于1999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3、整顿阶段(2000年1-9月)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重点要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尽量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对已经到、逾期的借款,要采取措施积极清收;对形成呆账的借款,可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妥善处理;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清收;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总结阶段(2000年10-12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要将清理整顿结果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必须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看待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问题。必须按照局部服从全局、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把清理整顿工作和转变部门职能、改善资金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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