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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1984年1月24日 津政办发〔198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自贯彻全国技术预防专业会议以来,在各级党政部门领导下,技术预防犯罪工作进展较快,对预防大案、要案的发生和抓捕现行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工厂企业、财贸、机关、学校等单位,在财会、档案、枪库和存放贵重物品的重点部位,共安装各种类型的报警器三千二百五十二台,通过报警器报警,抓获现行犯罪分子三十名,破获刑事案件七十四起。实践证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犯罪是搞好治安防范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同刑事犯罪进行斗争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在推广使用报警装置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对于运用技术手段预防犯罪,缺乏深入地宣传推广和必要的规定,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对其作用认识不足,应当安装报警装置的,不愿安装;已经安装的,有的不能落实值班制度,有的报警后不立即追寻犯罪分子,还有的无故关闭报警器;(二)本市或外地生产的报警装置,有的产品未经有关部门鉴定,质次价高,维修困难,不少单位不愿使用,影响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开展;(三)没有一个健全的统一管理机构,对报警装置的研究、设计、鉴定、产销、安装、维修方面缺乏统筹安排和必要的监督管理;(四)有些重点单位急待安装系列性较强的报警装置,至今未得到解决。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中央提出的综合治理、积极“治安”的方针,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特别是严防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贵重文物被盗,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公安部关于“各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要有专人抓技术预防工作”的要求,拟由我局把全市的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统管起来,负责统一组织报警装置的研究、设计、试制、鉴定、产销、安装、维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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