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被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代)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量局
《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4月20日 津政发〔1984〕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量局《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即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已刊登《天津政报》1984年第18期),为贯彻国务院命令,在我市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务院发布的命令,确定了以国际单位制单位为基础的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步骤,这是进一步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一个重大决策,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以及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和国际交流的一件大事。计量单位涉及到各行各业,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要求各部门必须充分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市计量局成立法定计量单位推行办公室,负责全市宣传、贯彻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督促检查各行各业贯彻执行情况,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三、各局、公司、区、县,各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一名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法定计量单位的推行工作,按照国务院命令和国家计量局《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的要求,制定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施计划。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于六月底以前报送市计量局法定计量单位推行办公室。
四、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出版等机构,要率先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对出版的报纸、刊物、书籍、文件、资料等,从现在开始就要注意使用,到一九八六年,不准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同时,还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五、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也要率先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要抓紧进行改制,特别是计量基准器和计量标准器的改制要先行一步,按照国家的要求,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