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4年3月21日 津政发〔1984〕36号)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已于一九八三年底基本完成。按期腾迁的进住户五千零九十五户,占应腾迁总户数的94%。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遗留下一些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给这项工作留了尾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要抓紧进行一次认真复查,对现存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限期完成。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凡产权人死亡、没有合法继承人或产权人下落不明、无主认领的私产房屋,可视为无主产业,按照代管程序,由司法部门审定,予以代管。
二、在进行经济结算中,私房产权人应交付的修缮费,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追缴或代垫,对无力或不愿偿付的,以相当数量的房屋折抵,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除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追缴外,对无力或不愿偿付的,可将有关私房的空房以相当数量的房屋进行分割,抵价公购。
三、已经进行经济结算而又腾空的私房,由于产权人家庭成员之间对产权有争议,不能确定合法代理人,因而不能认领空房的,由负责填写登记表的产权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联系,促其按期认领。凡逾期不认领的,按日酌收看房费。看房费到认领时进行结算。
四、在落实私房政策中,产权人拒不交回应交的现住房屋的,或由于现住应交回的房屋多于腾退的私产房屋而不愿迁回私房的,应该以其空闲私房进行折抵。折抵后重新安排的住户,与产权人建立租赁关系。
五、关于房租的结算方法,津政发〔1982〕194号文件第7条中所提的“应收租金”和津政发〔1983〕56号文件第十一条中所提的“实收租金”,系指同一内容,是指在同一统管民用公房租金标准下实际收取的应收租金。并非按两个不同的标准计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