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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办理安置在新型集体经济单位人员就业与转档手续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办理安置
 在新型集体经济单位人员就业与转档手续的通知
 (1984年4月22日 津政办发〔198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一九八三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确定“为了有利于新型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已在新型集体经济单位就业的青年,实行劳动计划管理,不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抓紧办理就业和转档手续”。截至目前,各局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郊县,已办理就业转档手续的有五万一千人,其中,属于一九八三年安置的三万人。但仍有不少单位尚未办理就业转档手续。为了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新型集体经济单位中就业的青年,一律于今年六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转档手续。
  二、本通知下达后,无故从新型集体经济单位自动离职的人员,街镇劳动服务公司不予登记。三年内不能参加社会招工,二年内不予安排工作。
  今后,新型集体经济单位,凡关停或歇业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对这些单位的人员,按规定重新安置。
  三、各新型集体经济单位在办理就业转档手续过程中,要严格把关,防止将已安置的青年退下来待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凡搞不正之风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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