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
 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4年4月10日 津政发〔198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
           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及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
  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审批权限和手续。
  1.杰出的高级专家的暂缓离、退休,由其所在的主管局提出意见,送人事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
  2.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须经其所在的主管局审定,报市人事局汇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事局下通知执行。
  3.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以及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须经其所在的主管局审定,报请市人民政府的主管委、办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4.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经其所在单位报请主管区、县、局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二、对《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可按以下幅度掌握:
  1.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等、一等、二等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
  2.国家统一颁发的三、四等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统一颁发的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获得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授予的特等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