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市区
迁入新辟住宅区居民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4年4月26日 津政发〔1984〕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新辟的丁字沽、北仓、密云路、长江道、天拖南、体院北、小海地、珠江道、新立村、真理道、建昌道、程林庄、王顶堤等住宅区,大部已建成并交付使用。这些住宅区以及在此以前建成的一些小区(如永红工业区等),对于疏散市区人口,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解决住房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鼓励居民到新辟住宅区定居,解决居民群众在上述地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市人民政府曾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发出《关于由市区迁入新辟住宅区的居民仍享受市区居民生活同等待遇的通知》(津政发〔1981〕226号),在执行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新区的发展和建设。但是,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市、区人民代表和居民群众曾来信来访,提出批评、意见。据调查了解,主要是有些规定没有很好地落实,使新区居民生活中的一些困难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为使迁入新区的居民安居乐业,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市人民政府特重申并作以下规定:
一、户口管理。凡由市区迁入新辟住宅区的居民,其户口仍按市区户口对待。今后根据户口成员的变动情况或生活变化的需要,可随时迁回市区居住。市、区公安局和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户口管理工作,提高公安干警的政策、业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对移入新辟住宅区居民的落户,应根据户口管理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二、升学、就业。由市区迁入新辟住宅区居民子女的升学、就业,与市区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凭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准予报名和应试,并根据德、智、体的全面考核,按同一标准择优录取和录用。
三、商品供应及商业网点。新辟住宅区居民的商品供应,凭本、凭票证的,必须予以保证;生活必需品及一般生活日用品(包括市场紧缺的商品),要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由商业部门保证货源。特别要保证蔬菜、副食品的供应。
新辟住宅区已列入规划的商业网点,应限期建成并交付使用。已建成的要立即组织交接验收,由商业部门限期组织开业。不能按期开业,或商业部门经营有困难的,可交市青年联合实业公司或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组织待业青年经营。
四、文化生活。为改善新辟住宅区的文化生活,规划建设的影剧院等文化活动场所,要尽快建成并交付使用。邻近的机关、工厂的礼堂凡有条件的,都应组织对外开放演出。所放映的影片和演出的戏剧,由市文化局列入计划,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