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深入重点部门检查工作,了解情况;
3.定期发办复进度通报,公布各承办部门完成件数,表扬办复进度快、质量好的单位,督促差的单位。
各承办部门也要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催办工作,积极抓好落实,保证按时完成办复任务。
(四)审核。承办部门对办结的意见和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要认真审核。审核方法:
1.工作人员逐件核实情况,起草或修改办理情况报告;
2.办公厅(室)主任进行内容审核和文字审修;
3.主管领导审定、签发,严格把好质量关。
(五)答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办理的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有关部门。答复方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以及他们的信访函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各一式五份。全国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及他们的信访函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答复委员,抄报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各一式五份。
2.全国人大代表在津视察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五份。全国政协委员在津考察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委员,抄送市政协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五份。
3.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五份。市政协委员在市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委员,抄送市政协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五份。
4.市人大代表在与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对话中提出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二十份。市政协委员在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话中提出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局行文答复委员,抄送市政协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二十份。
5.市人大代表在日常持证视察工作中提出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文答复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五份。市政协委员日常提出的提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委员,抄送市政协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五份。
6.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的区、县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有关部门办公室(或所属公司及单位)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抄送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式五份。
答复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语气要诚恳,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精炼,并按规定格式打印、编号、加盖公章。在向代表和委员寄送答复时,要逐件附《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他们不满意的问题,应查明原因。需要说明情况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需要重新办理的,应重新办理,并再次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
(六)查办。为督促承办单位抓好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认真抓好查办工作。查办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的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按期得到落实。查办方法:
1.由各承办部门对本单位办理的意见和提案进行自查;
2.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进行查办,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查办落实情况报告》;
3.邀请代表和委员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七)总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全部办复完毕以后,要认真总结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信访函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办公厅作书面报告,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五份。承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市人大代表意见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单位,承办数量在十件以上的,应在全部办复完毕以后的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书面报告一式二十五份。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意见的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书面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