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区街集体经济的几点意见
(1988年7月1日 津政发〔1988〕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区街集体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不仅扩大了生产规模,而且调整了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但是,也存在着政企不分、企业负担太重、技术落后、后劲不足等问题。为了深化改革,加快我市区街集体经济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街道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完善企业内部机制,进一步搞活企业。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的原则,根据各区、街具体情况,要逐步将街生产服务管理处改为企业性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行政上仍隶属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对区街集体企业的管理,要由目前的直接管理逐步转变为间接管理,由街公司组织基层企业的生产业务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实际,实行不同内容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要充分发挥区街集体企业就近、分散、灵活、适应性强的优势,经营方式可以多样,可以集中生产,也可分散生产(如搞家庭工业和家庭劳务)。在分配形式上不必强求划一,由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的好坏采取不同形式的分配办法,但要留出发展基金,不能分光吃净。区街集体企业的工作时间也可以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灵活安排。
二、适当提高区街集体企业职工计税工资标准和奖金税的起征额。一般行业的计税工资为月人均九十元,建筑、运输、饮食、服务、修配行业月人均一百一十元,实发不足的可按上述标准列支;当年利润超过基数(原则上按企业前三年核定利润的平均数计算)部分,在计算所得税前经税务部门同意可取20%,连同计税工资结余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对实行超额计件工资的企业,月人均工资按九十元计算,超额计件工资不超过月人均工资30%的,以及实行全额提成工资的饮食、服务、修配等行业,按核定提成的工资率提取的工资奖金,准予税前列支,免征奖金税。
区街集体企业奖金税起征额由年人均一千三百六十元提高到一千五百三十元。企业上缴的奖金税,其50%返还区财政,作为区街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专款专用。区街集体企业聘用退休职工的报酬,月人均在一百五十元以内,按实际税前列支。聘用有工程师职称(含其他相应职称)以上和特殊技能的人员,经税务部门同意,税前列支的报酬可以从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