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承担土地复垦任务。
第十五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规定;工艺设计应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制定土地复垦具体措施,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第十六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并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复垦土地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返回复垦押金;验收不合格,责令复垦单位或个人继续整治,也可用复垦押金雇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整治。
第十九条 有复垦任务而不进行复垦的单位,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第五章 资金及使用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是指从非农业建设用地收取的专款用于开发复垦耕地的资金。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主要来源:
(一)非农业建设用地收取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二)耕地占用税;
(三)基本农田保护费;
(四)耕地复垦费;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应提取的部分;
(六)从征地收费中收取的农业发展基金;
(七)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政策性投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计划指标提出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类资金使用比例:
(一)每年收取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不低于70%用于开发新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