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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8年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目标任务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2.活化粮食企业的资金。要严格禁止占用粮食贷款搞基本建设、上项目、购置小汽车。对赊销、外借的款项要责成责任人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集体企业占用贷款和国有企业其他资金的,要做出还款计划,逐步收回,并应按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3.财政帮助国有企业活化资金。要认真按照“两则、两制”等规定,及时处理各种财产损失。
  4.银行清收呆滞、呆帐贷款。各级商业银行要以上年末决算报表为基数编制计划。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的监管。
  5.处置闲置资产。企业要加大闲置资产的处置和转让力度。处置闲置资产要到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才能处置。
  (三)清理拖欠。
  企业是清欠的主体,一方面要提高产品质量,以名牌产品开拓市场;另一方面要制定防欠措施,实行销售承包与回款挂钩。由于目前资金普遍短缺,对确无资金还款的,可以实物抵债。组织企业依法使用商业票据清欠,运用计算机清欠(具体办法按吉政筹资联字〔1996〕4号文件执行)。各商业银行要采取贷此收彼的办法,在开户的企业之间组织2-3次清欠。涉及跨商业银行系统的企业清欠,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协调服务。对拖欠时间较长的呆帐、赖帐,或通过其他清欠方式无法索回的款项,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索款。地区外清欠可预支必要的费用,清欠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由受益单位按规定支付。
  三、奖励办法
  (一)筹措资金。
  1.银行增加存款。以下达给各商业银行的一般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和对公存款)任务为基数,基数内新增存款,各行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按最高不超过3‰进行奖励;超过基数部分,奖励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6‰(外汇存款按当年年末人民币外汇牌价计算)。奖金计入银行成本。
  2.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从外省市、国外引进资金,按照金额、期限和周期存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费用,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外汇按入帐当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计算)。
  3.对引进省外资金的中介人或单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活化资金。
  1.活化工业生产企业三项资金。完成活化资金任务的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完成活化资金数额的0.2‰拨付奖金。
  2.活化粮食企业资金。粮食企业完成清理收回外单位资金占用任务,按完成额的0.2‰发放奖金,在经营费中列支。
  3.财政帮助国有企业活化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帮助地方国有企业处理各种资金损失和遗留问题,年末按实际处理数的0.3‰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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