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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8年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目标任务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4.银行清收呆滞、呆帐贷款。各商业银行清收呆滞、呆帐贷款,以上年末决算报表为基数,根据清收难易程度和时间长短,按实际清收额执行下列奖励标准,计入银行成本。
  (1)呆滞:按9‰提取。
  (2)呆帐:形成5年以下的按0.5%-1%;形成5-10年的按1%-2%;形成10年以上的按2%-3%。
  5.处置闲置资产。企业处置闲置资产,按实际变价收入的0.3‰提取奖金,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奖金,由同级财政按处置闲置资产变价收入数额的0.3‰拨付。
  (三)清理拖欠。
  企业清收拖欠帐款,在年末应收帐款不增加的原则下,可根据拖欠时间长短,按实际回收额(以物抵债部分按抵债金额计算)从财务费用中列支清欠费用,用于奖励、费用等开支。
  清欠费用提取标准为:拖欠1年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3%提取;拖欠2年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7%提取;拖欠3年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15%提取;拖欠4年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30%提取;对5年以前发生的呆帐,根据难易程度,可协商提取清欠费用。
  对法律、金融等部门清回欠款起重要作用人员的奖励及费用可由受益单位和法律、金融部门协商解决,但最高不超过5%。
  对销售人员按回款额考核销售指标完成情况,落实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可按回款时间长短、数额大小给予奖励;对长期不能收回销售货款或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经济处罚;对有意形成欠款的,要缴回其上年度全部奖金,并追究行政责任。
  上述奖励条款中属于职能行为的,不论职位高低,均按贡献大小发放奖金。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的考核、奖励,分别由各级筹措、活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报同级领导小组审批。
  四、责任制
  各市、州筹措、活化资金工作由各市、州长负责。银行增加存款任务,由各商业银行主管行长负责;工业生产企业活化三项资金任务,由省经贸委和省工商银行主管领导负责;粮食企业清理收回外单位资金占用任务,由省粮食厅和市、州粮食局主管领导负责;财政帮助国有企业活化资金任务,由省财政厅主管领导负责;银行清收呆滞、呆帐贷款任务,由各商业银行主管行长负责;处置闲置资产任务,由省国有资产局主管领导负责;以法清欠由省法院主管领导负责。
  省直各承办部门和各市、州筹措、活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上季度指标完成情况及文字分析材料报省政府筹措、活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贸委财政金融处,电话:8904592,传真:8904558,地址:长春市新发路11号,邮编:130051)。
  附件:一、1998年全省筹措、活化资金责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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