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已经掌握的、历次检查中发现的和各单位申报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全面的检查、统计和清理,了解掌握隐患数量、分布范围等情况,填报《火灾隐患分类统计表》(见附表),对隐患进行分类排队,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3、各级政府根据分类排队和备案情况确定此次活动的总体方案,制定活动的详细办法和措施。对带有普遍性的隐患或问题,必要时可组织集中论证,为制定整改倾斜政策和开展整顿治理活动做好充分的基础准备。
4、各隐患单位申报后,要对自身存在的隐患开展评估、认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做好整改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整顿治理阶段(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2月20日)。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重大火灾隐患评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此次活动的重点,加强对这一阶段整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市必须分年度确定整改工作硬指标,每个年度的隐患整改率不得低于45%,2000年2月20日前必须将第一阶段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成。1998年春防期间,要把大型商场、市场中消防设施,可燃装修、消防疏散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作为重点进行整改。
2、整改治理工作分三级进行管理。即在地市备案的隐患,其整改工作的管理由行署、市政府负责;在县、区备案的,其整改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负责;在乡、镇、街道备案的,其整改工作的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
3、各隐患单位要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按照第一阶段制定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开展整改工作。
(三)检查验收,开展评比。各地市要分阶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地、市级阶段检查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县、区至少每季一次,乡、镇至少每月一次。通过阶段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随时解决治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2000年1月21日至2000年2月20日,各行署、市政府统一组织评比本地市此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向省政府上报有关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省政府也将组织专门力量在每年春、冬季对各地整顿治理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2000年2月21日至2000年3月20日,省政府将统一组织全省评比。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乡火灾隐患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的领导,并与隐患单位签订整改工作责任状,明确奖罚,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到人,及时推动整改工作按照活动重点和时间进度进行。
2、各级政府要建立城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督办督查制度,定期召开整改工作通报会、协调会,监督落实整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