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火灾隐患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的通知

  3、整改难度大的城乡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领导分级包项到人的责任制,即:地市备案的重大火灾隐患由行署、市政府领导同志、县区备案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县、区政府领导同志包项负责,督促整改。
  (二)制定倾斜政策,多渠道加大整改资金投入。
  凡因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而产生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可以适当减免消防设施配套费,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其它工程建筑也可适当给予这方面的优惠。
  (三)加大整改工作执法力度,促进整改工作。
  1、对未能按期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停产停业;对故意强调客观原因、拖延整改的单位和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因拖延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2、对年度整改率未能达到指标要求的地市,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取消其评选先进资格。
  3、对涉及国计民生或社会安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逐个地研究具体解决办法,逐个制定倾斜政策,采取技术、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逐个加以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资金不足、整改条件不成熟等理由拖延整改工作。因资金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隐患整改工作包干负责的政府领导同志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损失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制约机制,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1、各地要紧紧抓住这次城乡火灾隐患整改活动的有利契机,制定并出台防止产生新隐患的约束性措施,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消防审核、保证固定消防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消除新的城乡火灾隐患产生的环节和空隙。
  2、各级公安机关要对经过梳理排队的火灾隐患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及时了解、掌握整改工作情况,对完成整改的单位要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销案,形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动态有效管理。对拖延整改或整改工作缓慢、暂时不能停产停业的单位要实行挂牌制,并向社会公告这些单位和场所,提醒社会公众在这些单位和场所中注意生命和财产安全。
  3、严禁各类未经消防安全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新、改、扩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对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实行无限期责任追究,谁同意投入使用的,就追究谁的责任;今后凡涉及到人员集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消防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其场所、设施和消防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办理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消防部门密切配合,对上述特殊行为,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发照营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