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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购和保护价小麦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的增扣价、扣量均按以下办法执行。
(1)水分
以国家标准规定的13.5%水分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高出不足0.5个百分点不计扣价、扣量。
(2)杂质
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总量指标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不计增扣价、扣量。
杂质总量符合标准,而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指标0.5%时,扣价0.75%。杂质总量和矿物质都超过标准规定的,按杂质总量扣价、扣量办法执行。
(3)不完善粒
以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完善粒指标6.0%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不扣价。不完善粒低于标准不增价。
2、对放宽收购质量标准收购的保护价小麦按以下办法计价:
(1)容重低于690克/升的小麦,不论软质、硬质小麦,容重在689克/升至670克/升的,每公斤减价4分;容重在669克/升至650克/升的,每公斤减价8分。
(2)生芽、霉变粒合并计算以5.0%为标准,超过5.0%的,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也按3个百分点计算。生芽、霉变粒与不完善粒总量都超过标准的,按生芽、霉变粒扣价办法执行。
(3)毒麦在0.1%(不含0.1%)至1.0%之间的,扣价0.75%。
(4)腥黑穗病毒每公斤在11粒至50粒的扣价1.0%,扣量3.0%。
3、增扣价、扣量计算办法
(1)水分、杂质、腥黑穗病粒发生扣量的,要分别按净重计算扣减数量。扣减数量保留到公斤,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2)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生芽霉变粒、毒麦、腥黑穗病粒发生增扣价时,应将各种增减比例相抵后一次计算,实际单价尾数保留到厘位,厘以下四舍五入。
本通知自1998年新小麦上市起执行。
各粮食收储企业要张榜公布定购和保护价小麦收购价格、质量标准和作价的计算办法,陈列分等标准样品,实行挂牌收购。并向农民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敞开收购。要搞好优质服务,认真执行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既不准提等提价,也不准压等压价,绝不允许损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的事情发生。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对粮食质量有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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