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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四、创造宽松环境
  12、改革登记管理,减少审批环节。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他部门或地区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申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待业证、离退休证、辞职证明、停薪留职证明、本单位同意从事第二职业证明。
  利用自有私房和有使用权的公房从事生产经营的,凭私房权属证明和公房使用证;租赁公、私房从事生产经营的,凭租赁协议和房屋权属证明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可以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联营,以及开展代购、代销、代加工、代储代运等业务;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对资金雄厚、技术性强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组建企业集团。可以试办股份制企业,并享有国家对股份制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4、私营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其字号名称前的行政区划,可直冠“南京”字样。
  15、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发票,不再冠以“个体”字样。任何单位不得拒绝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16、鼓励各有关单位开办市场,实行“一场多市”(早市、夜市),扩大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允许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一个门牌号码的房屋内核发两个以上营业执照。
  17、支持个体、私营科技机构的发展。鼓励有产品、有项目的个体、私营科技机构进入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港工业区和科技一条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认定发证的,享受开发区的有关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18、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在贷款方式上,可实行担保或抵押贷款。
  19、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银行、信用社开立存款户、结算帐户。允许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立支票户、办理信用卡。银行、信用社应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和专业市场设立分支机构,方便存款、结算、信贷业务。
  20、个体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可以建立个体、私营企业资金互助会,以解决资金临时周转的需要。
  21、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和待业青年以及残疾人员和烈属领取个体或私营企业执照,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的,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私营生产型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职工人数35%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从事个体劳务修理服务性行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2、新办的个体、私营饲料加工企业,经区、县税务机关核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原有的个体、私营饲料加工企业,“八五”期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农机、农具修理、修配和为农民加工粮食、棉花、植物油、饲料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对其生产销售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农具、渔网、方格簇、农用塑料薄膜、农机具零配件、5吨以下水泥船,1993年底前暂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对所得收入较少的,亦可减免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生产植物油的增值税由原5.5%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对个体工商户从事蔬菜、家禽、蛋品、粮食、油料及副产品贩卖等,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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