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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55号 1998年3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第三批取消的48项收费项目(见附件1)和降低收费标准的9项项目(见附件2)。48项收费项目的取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9项收费项目的新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下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立即废止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同时,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终止或变更收费标准等手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有禁不止,继续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应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     取消的收费项目目录(共48项)

  一、水利部门(1项)
  姚江吹泥塘土地补偿费
  二、民政部门(3项)
  1.经营性公墓墓园年检费
  2.《福利企业申请表》和《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
  3.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和《换证登记表》工本费
  三、台办和侨务办(1项)
  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者身份确认手续费
  四、文广部门(2项)
  1.音像制品审定加贴《准映证》工本费
  2.音像制品审定加贴《准租证》工本费
  五、工商部门(8项)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注册登记费
  2.商品交易市场年检公告费
  3.户外广告管理费
  4.商品交易市场年检费
  5.商品交易市场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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