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加快改革步伐的意见
(1984年4月27日 川府发〔1984〕18号)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有关林业政策的规定,完全符合我省实际,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为了实现我省“富民”、“升位”的战略任务和林业发展的奋斗目标,必须继续放宽林业政策,加快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一、进一步放宽造林政策,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坚持户营为主,个人、集体、国家一齐兴办林业的方针,把八千多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掀起绿化祖国运动的新高潮。
1.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稳定。盆中地区荒山、荒坡、荒滩少,可全部划给农民作自留山,还可划一部分疏林、灌木林作自留山;盆周山区荒山荒坡多,群众要求多划自留山,而又有条件的,还可以多划;过去承包到户的集体荒山,已规定谁造谁有,收益不分成的,在做好工作基础上,明确宣布为自留山;过去大体按人平均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滩,群众要求改为自留山的,可以改作自留山。
自留山的山权属集体,所种的竹木、草、花果归自己,处理自主,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允许折价转让。自留山必须限期绿化,逾期不能绿化的,由乡人民政府征收延误绿化费,或由集体收回,安排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户造林绿化。
2.划定自留山以后,集体的荒山、荒坡、荒滩和疏林、灌木林,要统一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放手承包给群众,作为责任山,造林、改造。承包荒山造林或疏林、灌木林改造,面积不限;承包期三十年、五十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林权共有,收益分成,承包者得大头;承包疏林、灌木林改造的,现有收益按比例分成,新造林收益大部分归承包者;承包的经营成果,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国有的荒山、荒坡、荒滩和疏林,灌木林,首先承包给国营林场职工造林、改造,或者承包给有经营能力的群众造林、改造。
可以包到郁闭成林,也可以一包到底。
3.集体的用材林、经济林、竹林、防护林等,要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集中成片的,可以折股联营。兴办林业合作社;可以按采伐、更新、管护等生产环节,承包给专业队、组经营;还可以招标承包经营。零星分散,集体不便经营的竹木,可以承包到户、到人。田边地角的零星树木,可以树随地走,可以转地不转树,也可折给土地承包者。
4.集体、国营林场,都要建立和完善承包责任制,可以按生产工序或划片承包到组、户、人。支持场员办家庭式林场,实行大包干,除上交外,其余收益归己。